我国目前对于建筑结构的设计,要求是必须满足设计规范,设计规范具有强制性。但是这样就有一个问题,如果我遵守设计规范了,但是最后因为某种原因房子还是出问题了,这时候这个责任应该是谁的?
按理说,既然是强制性条文,设计遵守了但是还是出问题了,就应该是规范的责任。要不然就不要强制,而改为推荐。但是实际情况是,无论什么原因,出了问题就是设计者的责任,与遵没遵守规范没有什么关系,规范是没有任何责任的。
这是我们每一个结构设计者应该明白的,规范不会替你担什么责任的,你只有自己对自己负责。在国外很多国家,设计规范的前言里面就明明白白写着,遵守本规范并不免除设计者的任何责任。国内的规范是强制性的,而且没有明确说明规范的责任问题,导致了很多结构设计人员错误的认为只要遵守规范了,即使出了事情自己也是没有责任的。这是很要命的。规范只能做为我们的参考,或者说很重要甚至主要的参考资料,但是最后做决定的还应该是我们,也只应该是我们。这一点上我比较认同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,规范不应该是国家制定,而应该是学术团体制定和推出的比较权威的推荐性参考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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